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游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603民初2230号 |
案号 |
(2021)皖0603执2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淮北市福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游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红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447750.22元(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31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的利息427593.33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以31万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20156.8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丁在玲在未缴出资54万元范围内对淮北市福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杨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6元,由杨红负担48元,淮北市福鑫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游兵、丁在玲负担113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