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6********4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381刑初406号
案号
(2021)苏0381执4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沂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7一、被告人高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小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流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胡如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高志违法所得人民币18.6万元、高小磊违法所得人民币14.7万元、杨流涌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胡如尚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已经扣押的被告人杨流涌人民币167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的涉28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9
发布时间
2021-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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