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6********4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381刑初406号 |
案号 |
(2021)苏0381执4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7一、被告人高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5年6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小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2月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流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胡如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追缴被告人高志违法所得人民币18.6万元、高小磊违法所得人民币14.7万元、杨流涌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胡如尚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已经扣押的被告人杨流涌人民币1675元,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单位,扣押的涉28案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沂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