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6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30刑初529号 |
案号 |
(2021)苏0830执2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梁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27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6日至2022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霍如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赵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漆亮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吴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漆爱亭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2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永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沈继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张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2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李树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张瑞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29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吕爱兵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穆加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穆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五、被告人王安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闫广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七、被告人王晓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八、被告人张礼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九、被告人朱建东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30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六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二十、对被告人梁静、霍如伟、漆亮之、赵扬、漆爱亭、沈继标、张飞、穆加明、穆飞、吕爱兵、王安洲、闫广华、王晓森、李树祥、赵永飞、张礼朋、朱建东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83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作案工具反应釜一个、锅炉一台、铁质储存罐三个以及白色塑料储存罐四个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二十一、禁止被告人穆飞、王安洲、闫广华、王晓森、张礼朋、朱建东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