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司马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31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0104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1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司马志强给付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精艺服装辅3料厂货款人民币46981.60元及以46981.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676865)。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沙家浜镇精艺服装辅料厂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负担260元,由被告负担637元(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10-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