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5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174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胡慧娟借款本金45,200元,并支付利息4312元,两项合计49,512元(2021年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胡慧娟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计554元,保全费543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1597元,由原告胡慧娟负担85元,被告刘剑负担151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