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24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02民初3806号 |
案号 |
(2019)苏0602执26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及截至2017年7月6日的利息144033.33元、复利1061.41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和以利息14403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对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追偿。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96元,减半收取计344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8元,由被告南通展阳纤维有限公司、海门市永和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海峰电力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柳、沈亚、郁永平、张金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9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时间 |
2019-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602执263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14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14509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郁永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4742494433Q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棉花原种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