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2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656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4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东海、王龙凤赔偿原告王平心、李单因火灾事故17造成的财产损失、租金及中介费合计人民币33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李单;开户行:农业银行常熟市招商城支行;账号:6228480408583011270。请注明案号)。二、被告张翩翩、孙磊赔偿原告王平心、李单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租金及中介费合计人民币3362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李单;开户行:农业银行常熟市招商城支行;账号:6228480408583011270。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元,公估费3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4845元,由原告王平心、李单负担177元,被告赵东海、王龙凤负担2334元,被告张翩翩、孙磊负担233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466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赵东海、王龙凤、被告张翩翩、孙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各自负担数额按照上述原告指定账户向原告方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18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