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4民初5163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国林货款4776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周宏香对被告江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保全费497元,合计1117元,由被告江伟、周宏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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