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颜红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2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06民初5761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6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颜红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6294.90元;二、被告颜红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320.95元;三、被告颜红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本金25745.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7-四、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21元,被告颜红念负担30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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