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29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03民初4920号 |
案号 |
(2019)皖0503执1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与被告崔朴新签订的编号为177012017342087号《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二、被告崔朴新、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739306.04元、逾期利息22966.95元、逾期罚息4017.53元(截至2018年7月31日),合计766290.52元,并以766290.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3875%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崔朴新、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为实现本债权产生的律师费用15325.81元;四、被告崔春、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崔春、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朴新、刘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6元、保全费45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崔朴新、刘艳、崔春、固镇县浍丰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时间 |
2019-10-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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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崔朴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237529812780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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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33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