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4********05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324民初4391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3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朱勇与被告刘冰、廖敏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勇购房款10万元;三、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勇违约金2万元;四、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勇装修损失32200元;五、驳回原告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元,由被告刘冰、廖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1-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