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4********05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24民初4391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朱勇与被告刘冰、廖敏于2018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勇购房款10万元;三、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勇违约金2万元;四、被告刘冰、廖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勇装修损失32200元;五、驳回原告朱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0元,由被告刘冰、廖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10
发布时间
2021-11-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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