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井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303********1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82民初8444号 |
案号 |
(2021)苏0382执2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子瑜、刘井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玲医疗费损失249024.05元;被告刘井泉对以上赔偿数额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被告王淼应与被告刘井泉共同承担;二、驳回原告李军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4581元,由原告李军玲负担1993元,被告刘子瑜、刘井泉负担2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