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井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03********1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82民初8444号
案号
(2021)苏0382执2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子瑜、刘井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玲医疗费损失249024.05元;被告刘井泉对以上赔偿数额独立承担确有困难时,被告王淼应与被告刘井泉共同承担;二、驳回原告李军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1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4581元,由原告李军玲负担1993元,被告刘子瑜、刘井泉负担25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17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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