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鹏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3********0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民终3825号
案号
(2021)苏0691执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民初1557号第二项,即季鹏飞、屈玉娟、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给付陈玉律师费6万元;维持该判决第三项,即驳回陈玉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该判决第一项为:季鹏飞、屈玉娟、南通中航泛能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归还陈玉借款本金2491760元、借期内利息32万元、逾期利息433778元,并以2491760元为本金按照年息12.8%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上述两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30080元,由上诉人季鹏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3-10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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