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康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81民初6685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邓康平、杨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203.05元及利息(其中,以人民币9219.68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以人民币4098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康平、杨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户名: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6杭州艮山支行,账号:120202231990039660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68元,由被告邓康平、杨冬冬共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