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6********56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1执1366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5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明惠装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化市宝鑫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455468.22元及其利息(截止2017年2月20日利息为174521.43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1455468.22元、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苏州三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秋明、苏建军、赵少荣、刘新对被告苏州明惠装潢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在130万元限额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明惠装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084元,由原告兴化市宝鑫玻璃有限公司负担80元;余款20004元由被告苏州明惠装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