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龙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481********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1民初93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34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龙龙支付原告常熟市红四方水洗有限公司加工费12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1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的1.2倍,自2019年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3常熟市红四方水洗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常熟支行,账号:1102024809001404685)。二、驳回原告常熟市红四方水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原告常熟市红四方水洗有限公司负担112元,由被告聂龙龙负担1348元(原告预交诉讼费剩余部分1348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诉讼费134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时间 |
2021-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