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青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4********6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民初2656号
案号
(2021)苏0324执30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范玲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2401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青侠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1967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苏省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867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睢宁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867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638元,由三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10王范玲负担1478元,被告蔡青侠负担1200元,被告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负担480元,被告睢宁县公安局负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7-07
发布时间
2021-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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