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青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2656号 |
案号 |
(2021)苏0324执3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范玲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2401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蔡青侠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196798.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江苏省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867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睢宁县公安局赔偿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867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靳如珍、靳海艳、靳庆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638元,由三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10王范玲负担1478元,被告蔡青侠负担1200元,被告睢宁县公路管理站负担480元,被告睢宁县公安局负担4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时间 |
2021-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