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64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4民初672号
案号
(2021)苏0924执3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射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唐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军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唐荣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倪军预交,被告唐荣在履行本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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