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528********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03民初1940号
案号
(2021)苏1003执21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金29938.41元、利息1337.3元、分期手续费3406.25元、违约金3159.61元、应收未收费用1874.3元(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暂算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但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黄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4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4元,由被告黄志强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6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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