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印红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03民初886号
案号
(2021)苏0903执14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军、印红琴向原告张志英归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承担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潘军、印红琴于2021年4月15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于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如被告潘军、印红琴有一期不按约归还,则原告张志英有权就全部未归还的借款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10670元,由被告潘军、印红琴负担。3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8
发布时间
2021-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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