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896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彰民二初字第00696号
案号
(2017)辽0922执恢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彰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阜新沈彰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5日签订的协议。 二、原告阜新沈彰新城管理委员会向被告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建设沈彰新城污水处理厂勘察费3.8万元、设计费86万元、交通费69071元、住宿费18423元、餐饮费4403元 ,合计989897元。 三、被告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阜新沈彰新城管理委员会预付的建设沈彰新城污水处理厂工程款6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阜新沈彰新城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执行内容的条款,均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辽宁沈彰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江苏亚太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时间
2018-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常庆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6896314504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泰兴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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