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1632号 |
案号 |
(2016)苏0106执10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0日止的贷款利息34162.4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复利; 二、被告南京三盟投资有限公司、黄美玲、曾策对被告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京三盟投资有限公司、黄美玲、曾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被告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有权在300万元范围内就被告朱睿、戚玉楼所有的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7号中海丽舍东苑13幢4单元1007室房屋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受理费310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6673元,由被告江苏蓝海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三盟投资有限公司、曾策、黄美玲、朱睿、戚玉楼共同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4-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策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667377850X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1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