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35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崇商初字第01018号
案号
(2016)苏0602执27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6万元。 二、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张锋、姚红丽、泽尔化学(南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22010元,由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张锋、姚红丽、泽尔化学(南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6-09-09
发布时间
2017-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顾小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12735326140C
登记机关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建设路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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