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5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崇商初字第01018号 |
案号 |
(2016)苏0602执2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26万元。 二、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代偿款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其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市新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 四、被告张锋、姚红丽、泽尔化学(南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22010元,由被告张伟、张志华、杨爱云、张阳、南通华亨燃气有限公司、张锋、姚红丽、泽尔化学(南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2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9-09 |
发布时间 |
2017-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顾小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35326140C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建设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