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9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溧商初字第00246号 |
案号 |
(2015)溧执字第019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原告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704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164元,由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账号:10105901040001276。 (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10-19 |
发布时间 |
2015-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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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荣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7589446581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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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