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4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通中民初字第00084号 |
案号 |
(2015)通中执字第00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益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周杰借款386万及律师费7万元; 二、被告俞益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杰计算至履行给付义务之日的利息(其中201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以20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贷款基准息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另100万元自2013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按银行贷款基准息率计算利息。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自2013年11月1日至俞益兵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以300万元本金按银行贷款基准息率计算利息。俞益兵已经支付的39万元及其酒款313920元在利息中予以扣除。86万元自2014年6月14日始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同时俞益兵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荣生实业公司、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对俞益兵上述第一款中300万元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同时对7万元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江苏卡蒙斯国际酒庄有限公司对俞益兵上述第二项中俞益兵给付的300万元本金的所有利息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荣生实业公司对俞益兵上述第二项中自2013年4月1日始至2013年5月31日止200万元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3年6月1日始至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300万元本金按银行贷款基准息率计算的利息给付义务和10万元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40元,由原告周杰负担1740元,由被告俞益兵负担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740元(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5-21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俞益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海门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门市海门港大达路21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