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53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3057号 |
案号 |
(2016)赣0102执24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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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傅建平、廖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857237.17元及其罚息(截止2016年5月11日的罚息为94557.3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857237.17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傅建平、廖国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被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傅建平、廖国秀的上两项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傅建平、廖国秀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傅建平、廖国秀、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12-09 |
发布时间 |
2017-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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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文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600065384172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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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鹰潭市龙虎山大道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