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4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2892号 |
案号 |
(2018)苏0582执28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之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47273.40元并偿付相应罚息(截至2018年3月1日的罚息3771.66元;自2018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之前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151865元。三、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在张家港保税区亦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享有的应收账款448.8万元(动产权属登记证明编号:03661707000440208759)在质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对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氨纶丝、棉花、涤纶、氨纶纱、TR氨纶纱、其他存货(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苏E2-5-2017-0028)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张家港市华贵氨纶纱有限公司、秦洪明、耿惠英、秦榕、张倩婷、陆卫东、潘东琴对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67120元减半收取335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6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发布时间 |
2018-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