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8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秦红民初字第00222号 |
案号 |
(2016)苏0104执2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志祥、樊公源、李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南京茂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加月息1%的标准计算,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及律师费8万元。 二、被告南京利朗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江苏欣力光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820元,由五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支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6 |
发布时间 |
2016-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748215554D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徐庄软件产业基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