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27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283执3747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恢9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锦宇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95.4475万元及违约金(以295.4475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二、被告孙建元、李晓光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江苏沃尔德机电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在借款本息295.4475万元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泰州医药城鸿泰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250元,由被告江苏锦宇药业有限公司、孙建元、李晓光、江苏顺大饲料有限公司、江苏沃尔德机电有限公司、泰兴市新星起重机械设备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25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时间 |
2020-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建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泰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曲霞镇南二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