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03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8014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恢1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慧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17693.65元、利息(含罚息)35322.65元以及自2017年7月5日起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按编号为2013年中银借字第RGAA131305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算方法计算)。二、被告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90元,由被告夏慧敏、南通天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时间 |
2020-0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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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景维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570302887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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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搬经镇育贤东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