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745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商初字第00284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1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19128713.28元和截止2015年8月18日的利息、罚息1976823.7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63000元。 二、被告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对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9321元,由被告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呈飞电子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须知一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07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朱焕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253714474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