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7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开民初字第00904号 |
案号 |
(2016)苏0981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陈卫青支付借款4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6万元,自2016年3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00元,由被告吴月升、徐华、东台市弘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台市鸿展钢结构厂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06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月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981567793996M |
登记机关 |
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东台市安南工业园南沈灶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