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宝商初字第00205号 |
案号 |
(2015)宝执字第023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5)宝商初字第0205号 原告扬州成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运西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潘晓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二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丁正柱,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了扬州成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宏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对所欠原告扬州成春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及利息(其中100 000元从2012年8月26日起计算利息;100 000元从2012年9月23日起计算利息;150 000元从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利息;200 000元从2013年5月3日起计算利息;150 000元从2013年6月16日起计算;100 000元从2013年7月31日起计算利息;200 000元从2013年9月21日起计算利息。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息到期日均为2015年7月20日止)。 案件受理费15 285元,减半收取7 642.5元,由被告江苏双园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8-05 |
发布时间 |
2015-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正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宝应二桥工业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