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3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03民初1669号 |
案号 |
(2016)苏1003执1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支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8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按月利率6.8‰计算;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8‰的1.5倍计算); 二、被告许庭柱、陆昌杰、陈利君、陆秋芸、陆秋明对被告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0元,由被告扬州国人塑胶刷业有限公司、许庭柱、陆昌杰、陈利君、陆秋芸、陆秋明、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8020909000104857)。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13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昌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007983136976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泰安镇凤凰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