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润金商初字第00171号 |
案号 |
(2016)苏1111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8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其中500万元借款自2015年1月21日起,360万元借款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64600元。 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中360万元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中500万元的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彭勃、金胜华对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2元减半收取36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576元,由被告丹阳市美利达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彭勃、金胜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附上诉须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瞿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73226677B |
登记机关 |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耀华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