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秦洪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4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82民初8331号 |
案号 |
(2019)苏0582执2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洪明归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1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金50万元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本金65万元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耿惠英、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吴东京、张家港保税区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秦洪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义务,限被告秦洪明、耿惠英、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吴东京、张家港保税区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名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账号:468964346384;开户行:中国银行张家港支行营业部)。三、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6元,由原告李明负担1200元,被告秦洪明、耿惠英、张家港市庆丰纺织有限公司、吴东京、张家港保税区东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506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院。鉴定费22032元,由被告秦洪明、耿惠英、吴东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发布时间 |
2019-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0582执281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5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39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