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振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泰执字第1940号 |
案号 |
(2019)苏1283执恢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巨星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具体数额由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的金额为准),被告江苏巨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完毕;二、律师费人民币69943.2元,被告江苏巨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三、被告吴云、王振云、王振华、李玉成、周祥和、梅辉、李炳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8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837.5元,由被告江苏巨星实业有限公司、吴云、王振云、王振华、李玉成、周祥和、梅辉、李炳良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前一并加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20-0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