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红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1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泰曲民初字第0469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姚春建、王红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叶学兵借款本金196000元,并自2012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继生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继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春建、王红美追偿;三、驳回原告叶学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4970元,由原告负担90元,被告姚春建、王红美负担488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姚春建、王红美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1-14
发布时间
2020-0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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