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龚一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04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82民初13318号
案号
(2018)苏0682执45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园支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对抵押物——被告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双诚路803弄9号21层2101-2108室(房地产权证号:宝2105057125、宝2105057126、宝2105057127、宝2105057128、宝2105057129、宝2105057130、宝2105057131、宝2105057132)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汤宏、陈二红、龚一香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12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74425元,原告承担55元,被告江苏金沃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汤宏、陈二红承担1743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912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18
发布时间
2019-07-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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