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81********1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12016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2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编号为JK032414000574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截至2018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51万元、罚息1237688元、利息的复利126244.13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45%计算的罚息、利息的复利。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5201010400186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连云港市东海县温泉镇北环路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东国用(2005)第1220002号,抵押土地面积为11023.2平方米]后的所得价款在登记设定的抵押金额人民币5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权。三、被告方林虎、李晓华、方轩轩、邵丽娟分别对被告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涉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57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5577元,由原告负担618元,被告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959元,被告连云港晶水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方林虎、李晓华、方轩轩、邵丽娟对被告常熟市中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时间
2019-04-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581执2182号
立案日期
2019-03-15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90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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