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山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6********6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刑初2638号 |
案号 |
(2021)苏0281执52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山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山峰继续退赔人民币672.7元,发还被害人王福良210元、潘金华10.5元、庞碧祥28元、刘兰人民币4.2元、王君伟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4(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