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理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2********2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刑初441号 |
案号 |
(2021)苏0114执28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马明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1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曾理晖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连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金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富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桂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2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用于传销犯罪活动的手机、信纸、笔记本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