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1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门工商初字第00109号
案号
(2019)苏0684执3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二、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利息(计算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24%计算,计算结果再扣除人民币243000元);上述一、二项由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杨砚华、徐良、田凤对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杨砚华、徐良、田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直接向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12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9112元,由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海隆重机有限公司、杨砚华、徐良、田凤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普润机械有限公司、徐良、田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11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时间
2020-02-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缪春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84661308440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海门市海门港大生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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