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先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1********3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06民初2494号
案号
(2021)苏0106执52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488000元;二、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租赁物(热处理库2台、磨边锯1台、激光切割机2台、自动折叠箱钢带生产线1条)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芜湖宏春集团新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向先春、向先英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8192,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92元,由芜湖县宏鑫达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宏春集团新科教学设备有限-11-公司、向先春、向先英负担;鉴定费13600元,由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5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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