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25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1民初2813号
案号
(2021)苏0831执11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湖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嵇尚泉、马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成龙支付借款本金96086元,并承担从2019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另承担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成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刘成龙负担50元,由被告嵇尚泉、马娟负担1780元。-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36710947)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18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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