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祁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0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4410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2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射阳县日升纺织厂、顾名海、祁建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正芹支付借款本金29.0533万元,以及以19.0533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和以10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祁建平对被告射阳县日升纺织厂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正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9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44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1064元,由原告周正芹负担443元,被告射阳县日升纺织厂、顾名海、祁建平负担10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