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仇伟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3********9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3民初4333号
案号
(2021)苏1283执43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仇伟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嘉怡借款人民币129066.01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嘉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670元,由被告仇伟旭负担(原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450元,户名:泰兴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泰兴新区支行,账号:9558831115000453976;保全费122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4-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时间
2021-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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