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项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6********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403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恢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418047.5元,合计4418047.5元(之后利息从2018年3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27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工业园区纬四路南综合楼房产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144元,由被告合肥银联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合肥银联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李明虎、项群、周云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时间 |
2021-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