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34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2民初14号 |
案号 |
(2021)苏0922执20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林根、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3826元,并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承担资金占用费;5二、驳回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151174)。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张林根、魏萍共同负担15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