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4********34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922民初14号
案号
(2021)苏0922执20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林根、魏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133826元,并自2020年6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承担资金占用费;5二、驳回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费用交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称: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账号:6232636100137151174)。如果未按本判决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1元,减半收取1640.5元,由原告滨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被告张林根、魏萍共同负担15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8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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