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花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3********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23民初5774号 |
案号 |
(2020)苏0623执2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如东县岔河启秀羊毛衫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被告如东县岔河启秀羊毛衫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借款利息7516.59元(计算至2019年11月8日);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上浮50%继续计算。三、被告毛梦瑶、花曜、花林强、蔡守梅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坝支行有权以被告如东县岔河启秀羊毛衫厂所有的坐落于岔河镇启秀村四组的不动产[苏(2018)如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754号]在抵押登记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8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87元,由被告启秀羊毛衫厂、毛梦瑶、花曜、花林强、蔡守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37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时间 |
2021-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